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电梯安全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梯质量安全状况;

(二)电梯检验情况;

(三)电梯困人故障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