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电梯安全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电梯质量安全状况;(二)电梯检验情况;(三)电梯困人故障和应急处置情况;(四)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