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采购的电梯,招标人应当将电梯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情况纳入招标评定内容。

对保障性住房和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住房保障和房产、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故障率,以及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保障、信用等级和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估论证,并将评估论证意见纳入采购或者招标评定内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