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第十二条有效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通信、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