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指导相关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时调整专业、培训职业(工种)设置,培养中小企业急需的创新和专业技能人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