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提高产业工人地位待遇,加强中小企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加大产业工人培训力度,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等级,建设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队伍;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举办技术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