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投资融资、对外合作、智能制造等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补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