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创新推动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支持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