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科技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促进创新产品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高端智能装备、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等领域的优质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首购、首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