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一定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

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在本省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