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升级,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鼓励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大型企业等单位建设创业创新载体,为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鼓励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