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目用地,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可以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中小企业用地可以实行弹性年限出让,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配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兴办中小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