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