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