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