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临街和市政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摆卖、摆放、堆放、展示、作业、促销、宣传等活动。

在城市街道及公共场所,禁止沿街兜售物品或者擅自从事占道摆卖行为。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