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或者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施工(作业)公告,采取围挡、防尘降尘和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余泥、污物、枝叶等废弃物,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保持路面完好和清洁。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