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调整城市绿线的;
(二)未按照规定标准批复城市园林绿地指标的;
(三)配套绿化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而同意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城市园林绿化事项进行审核、审批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的;
(六)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当事人不予处罚的;
(七)其他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