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所迁移、砍伐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