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所迁移、砍伐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