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