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