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