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城市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