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处置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