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处置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配备必要的防护物资、设施,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消毒、通风,做好公共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处置等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