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处置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社区(村)开展风险排查,做好应急处置;(二)组建基层应急服务队伍,提供便民生活服务保障和应急物资保障;(三)对辖区居住人员进行居家医学观察和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