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可以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等,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返还、补偿。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