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场所平战转换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常态化防控与应急状态的快速衔接转换,科学规划配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的场地和设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