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药品、检测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组织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按照目录进行实物储备。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生产体系,引导和鼓励有关工业企业根据市场实际需要,丰富和提升应急物资的生产品种、数量、能力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引导单位和家庭根据本地区发布的疾病预防和健康提示,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