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