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经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依据国家规定实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得低于市场基准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