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勘查投入的比例缩减相应比例的勘查区块范围,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四)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