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除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