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二十四条有效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需要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勘查期限可以延续两次,但因勘查取得重大突破确需延长勘查时间的,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可以再延续一次。勘查期限每次延续不得超过两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