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二十一条有效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时,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