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当自实施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施工情况。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和公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