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九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自实施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施工情况。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和公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