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开展展览、研究等活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