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可移动文物第二十八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开展展览、研究等活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