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二)确定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三)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四)进行土地储备、出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