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二)确定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四)进行土地储备、出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