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海岸线保护实施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将海岸线划分为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上述岸线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和本条例规定划定,设立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