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科学技术研究与运用,推广先进监测手段、防火灭火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和扑救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