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均有预防火灾、保护防火设施设备、报告火情的义务,严禁从事可能造成火灾后果的行为,不得将各类火源火种带入林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