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