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其所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加强管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