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一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和迁移等工程,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