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八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分别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国有濒危重要文物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抢救修缮。非国有濒危重要文物由所有人负责抢救修缮,所有人不具备抢救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而拒不承担的,所有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