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前书面征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