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四条有效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