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