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已修改乡镇、街道工会和会员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其他用人单位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