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经县级以上工会审查,报设区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