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行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二)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