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一)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二)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